六盘水住建通〔2024〕22号
各市(区、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手册(2023年版)》等国家工程检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组织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工程检测行业专家对我市检测行为管理进行检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盘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管理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管理措施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六盘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管理措施(试行)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管理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手册(2023年版)》《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国家工程检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短板弱项、难点痛点,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特制定如下“十条措施”。
一、管理目标
以“六盘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平台”为监管载体,突出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虚假报告、不实报告、无效报告,推动全市检测市场规范运行。
二、管理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管理措施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责任。要严格质量检测管理:一是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项资质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是应当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数量,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三是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二)加强工程检测合同管理。检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书面合同,合同编号应连续且唯一。检测合同应明确检测项目、检测范围、检测内容、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需要见证的检测项目应确定见证人员。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现场检测时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切实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三)规范专项检测方案审查。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结合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明确具体的检测内容、检测方法、检测设备、抽检部位、抽检比例和检测数量等,确保专项检测准确性、规范性。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按职责进行专项检测方案审查、提出技术措施意见并监督实施,保证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四)强调建筑基桩检测评价。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建筑基桩技术规范》(JGJ106-2014)对主控项目(工程桩的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结合检测目的和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检测能力,考虑设计、地基条件、施工因素和工程重要性等情况,强调检测方法合理选择搭配(应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检测设备满足规范(钻芯检测时应采用单动双管钻具钻取芯样,严禁使用单动单管钻具)要求,提高检测结果判定的可靠性和检测过程的可操作性,按国家现行标准对成桩质量进行评价。
(五)严格见证送样检测制度。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复核见证人员及送检人员、委托单是否符合要求并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并建立见证收样检测台账。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并规范填写见证记录。
(六)严禁出具虚假数据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或进行验收、竣工备案时,检测报告以上传至“六盘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平台”中的为准。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省外检测机构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外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开通报告采集数据上传端口,纳入监督管理系统。
(七)报告不合格检测结果。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委托单位,涉及结构安全的24小时内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跟踪建设项目按规定处置不合格检测结果,对检测结果实施闭环管理。
(八)压实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以上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九)建立检测工作巡查机制。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督检查,分级建立巡查机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对辖区内检测机构进行全覆盖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的机构进行动态抽查。巡查重点:严格查处超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技术负责人履职情况核查;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台账与见证收样检测台账比对,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核查检测信息上传,查处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不实检测报告、无效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等行为。抽查重点: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运转及执行情况,检测技术能力是否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严格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报送及检测结果闭环管理情况;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核查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管理可追溯性;检测机构档案管理,涉及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检测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
(十)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构建“大数据”服务+监管的全新信息化管理模式,依法履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职责,加强检测市场监管。依法处理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进行整改,相同问题屡次发生,检测行为不规范导致影响检测结果等性质较恶劣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名词解释
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5、存档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与发出的检测报告不一致;6、只有书面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规定需上传到检测监管系统却没有相应的报告记录;7、未按规范规定留置已检试件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8、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9、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检测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名的;10、以其他形式造假的检测试验数据或检测试验报告。
不实检测报告: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特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无效检测报告:1、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2、未经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无效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