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0 17:56 字体:[]

六盘水府办函20223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特区、 区人民政府, 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614日   

六盘水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1.6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成立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测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5 信息报告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6.2 响应分级

6.3 分级响应

6.4 指挥与协调

6.5 现场指挥部

6.6 处置措施

6.7 扩大响应

6.8 应急联动

6.9 社会动员

6.10 应急结束

7 信息发布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

8.2 社会救助

8.3 保险理赔

8.4 总结评估

8.5 恢复重建

9 应急保障

9.1 救援队伍及物资设备保障

9.2 通信保障

9.3 交通保障

9.4 治安保障

9.5 卫生保障

9.6 生活保障

9.7 资金保障

10 宣教培训与演练

10.1 宣教培训

10.2 应急演练

11 责任追究

12 附则

12.1 预案制订

12.2 预案修订

12.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高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理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六盘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影响我市燃气供应应由我市组织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和严重泄漏事件;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气源输送中断,燃气设施受灾、受损;燃气输配气管网系统干管断裂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件;恐怖活动导致燃气设施损坏,燃气供应中断。

1.4 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 正确引导。

1.5 风险评估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储存、输配、使用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由于燃气使用方法不当,燃气设施老化、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影响或违规操作、人为因素等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供应中断等风险,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往往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容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燃气运送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各类场站燃气储存设施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供气;天然气输配系统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供气;存在因用户违规使用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等因素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存在因上游气源供应不足、上游输配设施故障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风险,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1.6 事件分级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和特别

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4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千户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的。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成立六盘水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联系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六盘水银保监分局、六盘水供电局、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指挥部所属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市(特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及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建立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负责组织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应急处置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专家的联系工作;配合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好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商务局:参与有关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受灾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协助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

市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事发单位依法提供涉及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指导、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的抢险与处置。

市应急局: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处置;

负责组织或参与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有关行业部门(单位)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扩大或转移,报告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能源局:组织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保障工作,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气; 负责组织协调燃气长输管线抢险抢修,保障燃气供应。

市发展改革委:协助能源部门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保障工作,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气。

市公安局:维护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协助实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衍生、次生的火灾等灾害的险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员等工作。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通过审查,对明确有涉嫌犯罪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责任人进行监控。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公交企业,调整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公交线路,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和受灾区域人员撤离运力保障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参与对受损公路抢修恢复。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亲属处置遇难人员遗体、遗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市教育局: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周边影响区域内学校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做好受影响学生的心理干预以及学校的维稳工作。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市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

六盘水银保监分局: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六盘水供电局: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电力设施应急处置;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协助指挥部做好市级燃气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应急抢险救援保障;应急响应期间接受指挥部的调遣。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会同燃气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做好房屋修缮、受损财产调查登记等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工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协助燃气企业恢复供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做好协助工作;参与伤员救助、群众情绪安抚、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监测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单位)配合,建立完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 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 预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依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镇燃气实际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蓝色预警(四级):可能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黄色预警(三级):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橙色预警(二级):可能造成3万户

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红色预警(一级):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的;因上游天然气输配设施故障、上游气源严重不足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经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

4.2 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蓝色预警响应应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指令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黄色预警响应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有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市级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橙色预警响应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者多项措施: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气的准备工作;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指令市级专业应急救抢险援队伍做好协同处置工作准备;做好国务院、省领导或工作组来六盘水市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红色预警响应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者多项措施: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做好启动储备气源等其他应急供气措施的准备工作。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报告的责任主体: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乡(镇、街道)及其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市(特区、区)人民政府。

报告的时限和程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事发后15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25分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发生较大级别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指挥部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六盘水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按照较大以上级别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六盘水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08588323049, 8322534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有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市、县两级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4个响应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发生和初判发生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发生和初判发生其他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发生和初判发生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发生和初判发生其他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发生和初判发生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发生和初判发生其他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发生和初判发生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的;因上游天然气输配设施故障、上游气源严重不足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经指挥部会商研判,发生和初判发生其他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

6.3 分级响应

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 由事发地市(特区、 区)人民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市(特区、 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由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4 指挥与协调

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市(特区、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市(特区、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或到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以上市(特区、区)行政区域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的,由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5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并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等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设施抢修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抽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市(特区、 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六盘水供电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及现场处置人员食宿保障;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 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事故调查组:按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明确有关单位牵头,应急、公安、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各有关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6 处置措施

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处置措施:通知燃气企业燃气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有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关闭有关区域燃气阀门,放散有关区域燃气,对燃气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在采取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险抢修条件;启动应急储备气源,最大限度地保障居民、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基本用气需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在采取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量,保障居民用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在采取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保障居民用气;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6.7 扩大响应

如果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已经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向驻六盘水部队或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8 应急联动

指挥部与周边市(州)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

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9 社会动员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10 应急结束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 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 信息发布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按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预警、响应级别, 由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由指挥部负责发布。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

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问题。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 保险理赔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 总结评估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结束后,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 恢复重建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 应急保障

9.1 救援队伍及物资设备保障

各燃气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燃气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以燃气企业专、兼职燃气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处置为主。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需要的燃气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燃气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指挥部依托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建立市级燃气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当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

服务的方式,与市级燃气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企业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9.2 通信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调度,确保城镇燃气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全体成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9.3 交通保障

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回收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有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4 治安保障

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5 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6 生活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乡(镇、街道)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7 资金保障

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 由市、县两级分级负担。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 宣教培训与演练

10.1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本预案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指挥部成员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 应急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实战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11 责任追究

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 预案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