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6〕28号)、《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手册》和《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以“贵州省市建筑业智慧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为监管载体,与各检测机构的试验室联网管理软件系统为枝干,加强检测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对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和自动上传情况,含检测资质、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检测合同、检测数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实施规范管理。
二、适用范围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管理。
三、管理措施
(一)核查报告批准人签字授权。查询六盘水市检测机构基本信息中公示的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及授权范围信息,核查报告批准人签字,杜绝代签、冒签现象。
(二)统一检测报告编制用表。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编制规程》DBJ52/T076-2016要求,2023年1月1日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严格执行编制规程。
(三)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强化试验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和自动上传,强化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音视频记录仪档案管理,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023年1月1日起,未如实上传力学曲线的报告均视为虚假报告、原始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不一致的均视为虚假报告。
(四)编制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检测机构应按相关规范编制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特点、设计地勘文件要求针对性地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检测设备及人员等,确保专项检测准确性、规范性,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和监督实施。
(五)规范检测数量及频次。
突出检测质量,启用“六盘水( )现场确认表及六盘水市工程质量( )场检测确认表”(详见附件)。确认表应结合评价依据,明确项目抽检工程部位、抽检比例和检测数量等,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压实参建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质量责任人应结合职责完善检测业务相关手续;保证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切实履行部门监督责任。质量监管机构要构建“大数据”服务+监管的全新信息化管理模式,依法履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职责,加强检测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监督计划通过“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信息化平台”在项目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前进行检测报告核查,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报告无二维码,未如实上传力学曲线,专项检测报告与检测方案、现场确认表内容不一致的,超资质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等情况,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并按规定处置不合格检测报告。
(二)强化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职责,“以督压责、以督促效”促进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推动全市检测机构规范运行。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公正、准确,提升我市工程检测质量。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罚。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进行整改,相同问题屡次发生,检测行为不规范导致严重影响检测结果等性质较恶劣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
附件:1.六盘水市( )现场检测确认表
2022年12月6日